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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2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调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同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改进科研资金管理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的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实施。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一)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二)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在辽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对于在省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省财政给予相应的定额补助。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对于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省级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信贷支持。
  三、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二)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活动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举办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实施细则执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